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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有关金融机构,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22年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关于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拓宽涉农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市农业农村委会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推进活体畜禽抵押融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农业农村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银保监局 市金融局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推进活体畜禽抵押融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22年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关于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拓宽涉农贷款抵质押物范围,积极发挥金融支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主体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牛(奶牛、肉牛)、猪(育肥猪、能繁母猪、种猪)、羊、蛋鸡等活体畜禽抵押融资工作,创新活体畜禽抵押融资产品,加快形成权属明晰、价值明确、流转便捷、登记统一、监管有力、融资高效的活体畜禽抵押融资工作体系,打造“政府、银行、担保、保险”联动支持畜禽养殖产业发展的金融支农模式,努力盘活规模畜禽养殖场生物性资产。 二、明确融资标准,优化融资服务 (一)明确支持主体。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中备案的规模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鼓励金融机构优先支持我市重点推进的畜禽养殖项目。 (二)明确抵押范围。牛(奶牛、肉牛)、猪(育肥猪、能繁母猪、种猪)、羊、蛋鸡等活体畜禽。活体畜禽抵押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协商确定,抵押物应当所有权清晰、权属无争议,养殖场所位于本市。 (三)明确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借款人购买活体禽畜、相关饲养支出,以及养殖场等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等生产经营的合法用途。 (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金融机构要根据畜禽生长情况、出栏时间、风险状况等特点确定合理贷款期限,以与借款人养殖的畜禽生产周期相匹配。奶牛、种公猪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肉牛、育肥猪、羊、蛋鸡等活体畜禽贷款期限为1—3年。鼓励金融机构采取循环贷款模式,一次授信、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循环使用。 (五)鼓励降低贷款利率。金融机构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风险溢价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鼓励金融机构让利实体经济,积极利用再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予以支持,根据有关政策给予普惠型涉农贷款不低于75BP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同时努力降低实际贷款利率,推动综合融资成本实实在在下降。 三、规范融资环节,健全融资体系 (一)合理评估价值。活体畜禽抵押的价值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确定。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保险价值进行评估,授信金额一般按活体畜禽保险价值的80%—100%确定;支持金融机构参照活体畜禽市场行情、期货市场价格进行价值评估,抵押率在30%—60%确定。 (二)落实统一登记。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我市的活体畜禽抵押登记由金融机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三)健全流转机制。支持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增加活体畜禽交易品种,配合金融机构依法依规流转交易抵押的活体畜禽等生物性资产。借款人承担设押生物性资产流转交易前的饲养责任,鼓励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在借款人不能履行饲养责任的情况下推荐合适养殖经营主体提供饲养服务,饲养费用以设押生物性资产流转成交金额优先支付。 (四)开展动态监管。支持金融机构对设押活体畜禽实施动态监管,利用人工智能、电子耳标、电子围栏等先进技术,24小时监管抵押生物资产,实时掌握生物资产生存状态,防控信贷风险。 (五)加强保险保障。符合投保标准的活体畜禽养殖经营主体原则上需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上,支持结合融资需求参与商业性补充保险,保险承办机构依照政策性农险入围区域划分。积极发挥政策性、商业性保险保障功能,加快拓展农业保险融资增信功能。支持各涉农区根据本区实际,开展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四、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一)健全沟通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沟通协调,联合金融监管(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各涉农区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活体畜禽抵押贷款信息充分共享、实时交流沟通,通过政银企融资推介机制、“信贷直通车”“津心融”等融资对接平台促进金融机构与养殖经营主体对接,共同做好活体畜禽抵押贷款服务工作。 (二)实行差异化监管。天津银保监局负责落实普惠型涉农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差异化监管政策,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推进活体畜禽抵押贷款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对已参保农业保险的借款人在贷款授信、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和优惠。 (三)加大统一登记宣传力度。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宣传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促进金融机构将设押活体禽畜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并依法依规开展查询。 (四)加强再贷款支持。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活体畜禽抵押贷款提供支农再贷款额度支持,进一步强化货币政策工具结构引导作用,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为畜禽养殖主体发放贷款,不断优化畜牧业企业的融资环境。 (五)加强管理和服务。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户的管理指导,推动养殖、防疫、检疫等数据互联互通,支持金融机构加快创新活体畜禽抵押贷款金融产品、服务模式。支持金融机构做好借款人的筛选、推介、尽职调查等工作。推动畜牧业数据化转型,提升畜牧业金融服务数字化水平。 (六)协助做好管控措施。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与金融机构的工作对接和信息互通机制,协助金融机构加强对已设押生物资产监管,落实将设押登记的活体畜禽出栏检疫信息及时推送至金融机构的要求,确保已抵押的活体畜禽出栏销售前征得金融机构同意,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有条件的区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带动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 (七)积极开展融资创新。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创新活体畜禽抵押贷款产品,建立完善业务办理流程,结合畜牧业生产经营周期、支农惠农政策要求等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和优惠贷款利率。农担公司要积极参与活体畜禽抵押贷款创新工作,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担保费率优惠。 (八)保护涉农主体权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抵押评估的相关规定,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费用,不得向借款人转嫁抵押评估费等经营成本。逐步扩大基层网点审批权限,开辟活体畜禽抵押贷款绿色通道,切实提升涉农主体融资便利度。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确保保险凭证、理赔款项落实到户,保障全体养殖参保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严格执行条款费率,应赔尽赔、及时赔付。 推进活体畜禽抵押贷款是有效盘活“三农”资产、加大金融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农业农村部门、金融监管(管理)部门、各涉农区、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积极推进活体畜禽抵押贷款工作,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