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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农厅办函〔2020〕52号 全省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治技术方案 牛结节性皮肤病是由牛结节性皮肤病病毒引起的牛的全身性感染疫病,临床以皮肤出现结节为特征,该病不传染人,不是人兽共患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的动物疫病,农业农村部暂将其作为二类动物疫病管理。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牛结节性皮肤病,保障养牛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农牧发〔2020〕30号)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诊断 1.流行病学。该病主要发生于吸血虫媒活跃季节,能感染所有牛,黄牛、奶牛、水牛等易感,无年龄差异。感染牛和发病牛的皮肤结节、唾液、精液等含有病毒。主要通过蚊、蝇、蠓、虻、蜱等吸血昆虫叮咬传播,可通过相互舔舐传播,也可通过摄入被污染的饲料和饮水感染,共用污染的针头也会导致在群内传播。感染公牛的精液中带有病毒,可通过自然交配或人工授精传播。《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规定,该病的潜伏期为28天。发病率可达2%-45%,病死率一般低于10%。 2.临床症状。临床表现差异很大,跟动物的健康状况和感染的病毒量有关。体温升高,可达41℃,可持续1周。浅表淋巴结肿大,特别是肩前淋巴结肿大。奶牛产奶量下降。精神消沉,不愿活动。眼结膜炎,流鼻涕,流涎。发热后48小时皮肤上会出现直径10-50mm的结节,以头、颈、肩部、乳房、外阴、阴囊等部位居多。结节可能破溃,吸引蝇蛆,反复结痂,迁延数月不愈。口腔黏膜出现水泡,继而溃破和糜烂。牛的四肢及腹部、会阴等部位水肿,导致牛不愿活动。公牛可能暂时或永久性不育。怀孕母牛流产,发情延迟可达数月。 3.病理变化。消化道和呼吸道内表面有结节病变。淋巴结肿大,出血。心脏肿大,心肌外表充血、出血,呈现斑块状瘀血。肺脏肿大,有少量出血点。肾脏表面有出血点。气管粘膜充血,气管内有大量粘液。肝脏肿大,边缘钝圆。胆囊肿大,为正常2-3倍,外壁有出血斑。脾脏肿大,质地变硬,有出血状况。胃粘膜出血。小肠弥漫性出血。 4.实验室检测。采集皮肤结痂、唾液、鼻拭子和抗凝血等,可采用荧光聚合酶链式反应或聚合酶链式反应等方法检测。 二、疫情报告与确认 1.疫情报告。对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实行快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牛出现疑似症状,应立即按照动物疫情报告有关规定报告。疑似、确诊病例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将疑似、确诊及其处置情况、流行病学调查情况、总结情况等信息按快报要求,逐级上报至厅畜牧兽医局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按有关规定发布。 2.疫情确认。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通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疫情。接到报告后,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2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典型临床症状的,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经认可的实验室检出该病毒核酸的,判定为疑似病例。疑似病例样品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检,检出牛结节性皮肤病病毒核酸的,判定为确诊病例。 可疑疫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确诊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涉及两个以上关联省份的,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疫情。 三、疫情处置 临床可疑和疑似疫情要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牛只及其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做好蚊、蝇、蠓、虻、蜱等虫媒的杀灭工作,并对隔离场所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确诊疫情的,要按有关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必要时实行疫区封锁,并采取以下措施: 1.扑杀病牛。扑杀并销毁疫点内的所有发病和病原学阳性牛品,对所有病死牛、被扑杀牛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同群病原学阴性牛应隔离饲养,采取措施防范吸血虫媒叮咬,并鼓励提前出栏屠宰。 2.移动控制。对疫区实施封锁的,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禁止疫区、受威胁区牛只出入,禁止未经检疫合格的牛皮张、精液等产品调出。 3.紧急免疫。对疫情所在县和相邻县,可采用国家批准的山羊痘疫苗(按照山羊的5倍剂量)通过皮内注射,对全部牛只进行紧急免疫。 4.虫媒控制。实施吸血虫媒控制措施,灭杀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饲养场所吸血昆虫及幼虫,清除孳生环境。 5.清洗消毒。对出入疫点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对疫点内牛只排泄物、被病原污染或可能被病原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病原污染或可能被病原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6.监测评估。对疫区、受威胁区牛只养殖场、牧场、交易市场、屠宰场进行监测排查和感染风险评估,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对监测发现的病原学阳性牛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同群牛只隔离观察。 7.检疫监管。扑杀完成后30天内,禁止疫情所在县活牛调出。各地在检疫监督过程中,要加强该病临床症状的查验。 8.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牛只及牛皮张等产品进行溯源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当有明确证据表明输入牛只存在引入疫情风险时,对输出地牛群进行隔离观察及采样检测,对牛皮张等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9.疫情追踪。对疫情发生前30天前至采取隔离措施时,从疫点输出的牛及牛皮张等产品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牛进行隔离观察及采样检测,对牛皮张等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10.解除封锁。疫点和疫区内最后一头病牛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30天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对疫情处理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归档备查。 四、防控措施 1.饲养管理。牛的饲养、屠宰、隔离等场所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养牛场户应提高场所生物安全水平,实施吸血虫媒控制措施,灭杀饲养场所吸血昆虫及幼虫,清除孳生环境。 2.日常监测。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监测排查,对高风险牛只全面排查,排查中发现典型临床症状的,要立即隔离发病牛并限制移动,开展临床鉴别诊断,并及时采集病牛皮肤结痂、抗凝血、唾液或鼻拭子等样品送检测。加强部门合作,做好易感野生动物、媒介昆虫的调查监测,为牛结节性皮肤病风险评估提供依据。 3.免疫接种。必要时,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采取免疫措施。实施产地检疫时,对已免疫的牛只,应在检疫合格证明中备注免疫日期、疫苗批号、免疫剂量等信息。 4.检疫监管。检疫监督过程中,要加强对牛结节性皮肤病临床症状的查验。对具有临床症状的牛只,一律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产地检疫过程中发现的疑似病例,要规范采样诊断、报告、处置。屠宰检疫发现具有临床症状的牛只,要立即停止屠宰,对病牛和同群牛隔离;对已屠宰的牛只及其产品要全部暂存,并对生产设施设备彻底清洗消毒;及时对病牛和同群牛采样送检,检测为阳性的要扑杀并无害化处理,检测为阴性的可正常屠宰加工。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加强对运输活牛的查验,对发现具有临床症状的活牛,要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就近隔离饲养,并按要求进行采样诊断、报告、处置。 5.宣传培训。加强对各级畜牧兽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加大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控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加强对牛只养殖、经营、屠宰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增强自主防范意识,提高从业人员防治意识。联系人:厅畜牧兽医局明晓波,0791-86232591;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刘烈发,0791-8636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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