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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3〕3号),我厅制定了《2023年山西省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2023年山西省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2023年山西省畜禽屠宰质量安全 风险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及时掌握我省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状况和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评估和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职责分工 (一)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省级监测,配合完成部级监测。 (二)市、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完成本辖区畜禽屠宰企业样品采集工作。 三、监测内容 2023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包括部级监测和省级监测两部分。 (一)部级监测。重点针对跨省流通的猪、牛、羊屠宰企业开展违法添加物和兽药残留监测。对猪肝、牛肝和羊肝中7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和妥布特罗)监测、8种糖皮质激素(泼尼松、泼尼松龙、地塞米松、倍他米松、氟氢可的松、甲基泼尼松、倍氯米松和氢化可的松)和5种磺胺类药物(磺胺二甲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间二甲氧嘧啶和磺胺喹噁啉)残留监测。监测任务见附件1,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承担。 样品由监测任务承担单位现场采集,如遇疫情管控等特殊情况,由各市农业农村局采集邮递。 (二)省级监测。重点针对省内流通的猪、牛、羊屠宰企业开展水分监测、违法添加物和兽药残留监测。 1.水分监测。对猪肉(2号或4号肉)、牛肉(黄瓜条或外脊)、羊肉(后腿或里脊)中水分开展监测。 2.违法添加物和兽药残留监测。对猪肝、牛肝、羊肝开展7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和妥布特罗)违法添加监测、8种糖皮质激素(泼尼松、泼尼松龙、地塞米松、倍他米松、氟氢可的松、甲基泼尼松、倍氯米松和氢化可的松)、5种磺胺类药物(磺胺二甲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间二甲氧嘧啶和磺胺喹噁啉)残留监测。 样品采集按照《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NY/T3227-2018)执行。原则上抽取生猪屠宰企业数量为15家,年屠宰20000头(含)以下企业数量应占比不低于全部监测企业的70%;牛、羊屠宰企业各10家,年屠宰3000头(含)以下牛屠宰企业或年屠宰30000只(含)以下羊屠宰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全部牛或羊监测企业的70%。样品来源原则上要兼顾不同的规模养殖场和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监测任务见附件1,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承担。 四、相关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认真配合部、省完成样品采集工作。 (二)省级风险监测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可结合飞行检查等工作开展,并及时将风险监测汇总数据表和监测总结分析报告上报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三)未经任务下达单位同意,承检机构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不得对外透露风险监测结果、报告和相关信息。 五、联系方式 (一)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韩慧韬 电话:0351-8235508 (二)山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郭永江 电话:0351-8395234 附件:2023年山西省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表
附件:2023年山西省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