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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1年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1年山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牧动卫发〔2021〕2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2021年烟台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29日 附件:烟农[2021]20号--关于印发《2021年烟台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2021年烟台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对于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各区市要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执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80%以上。 二、免疫主体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组织实施( 一)疫苗种类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目录见附件1。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可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www.ivdc.gov.cn)。 2021年,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品种为: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Mya98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小反刍兽疫活疫苗(或者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二)免疫实施各区市要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方案要求(附件2-附件4),结合辖区实际进行强制免疫。 (三)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在全市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鼓励规模以下养殖户参加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免疫苗停止供应规模养殖场。各区市要提前谋划、强化措施,指导辖区规模养殖场自行购买强免疫苗开展程序化免疫和效果评估,保障免疫质量。 (四)政府采购疫苗调拨各区市要严格按照《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疫苗调拨、验收、入库、储存、出库和运输。切实强化强制免疫疫苗管理,进一步完善冷链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疫苗计划、供应、监督管理制度,固定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疫苗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保障疫苗供应和质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政府采购疫苗。 (五)技术培训各区市要及时做好免疫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免疫操作方法、疫苗的使用及注意事项、免疫效果监测、疫苗的运输、储存、免疫档案的建立以及消毒、个人防护等内容,要采用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六)规范免疫操作免疫时应结合疫苗说明书、国家推荐免疫方案,根据实际需求正确使用、规范操作。要及时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同时,要及时制定免疫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 (七)建立免疫档案各区市要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实施档案动态管理,养殖场户要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标识及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且一一对应。 (八)免疫信息统计报告按照省畜牧兽医局要求,我市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区市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和上报工作,并将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鉴于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形势严峻,市局已根据省畜牧兽医局要求于1月中旬明确要求提前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集中免疫工作,现对集中强制免疫进展情况进行统计,首次报告(报表格式由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制定下发)于2月3日报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此后每周三报告,结束报告时间另行通知。 (九)免疫副反应处理各区市在使用政府采购疫苗进行免疫时,发现免疫副反应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抢救治疗。注射疫苗反应严重或因疫苗反应造成死亡的,要及时上报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同时将有关照片、免疫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并及时协调处理。 四、经费支持 (一)疫苗经费2021年,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经费仍由中央、省、市、县(市、区)四级财政共同分担。 (二)疫苗经费使用管理政府采购疫苗经费按照疫苗实际使用量据实结算,实行年度清算制。各区市农业农村局要积极协调本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山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落实到位。 五、职责分工 各区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推行先打后补,负责政府采购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发现违法情况要及时移交;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和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六、监督管理 (一)免疫责任各区市要进一步强化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场到户到人。严格落实先打后补养殖场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非免疫企业备案制度,及时签订防疫承诺责任书,强化责任落实。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监督管理各区市要不断强化动物卫生检疫监管,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政策,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三)免疫效果监测各区市要积极开展免疫效果评价,采用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组织对免疫畜禽进行抽检,对免疫抗体合格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尽快组织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要及时组织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 (四)督导核查各区市要对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进行定期抽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及时督促整改,切实消除隐患。市农业农村局将结合农业农村部和省畜牧兽医局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情况和重大动物疫病全年防控情况检查。 七、其他各区市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及时制定辖区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 附件: 1.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2.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方案 3.口蹄疫免疫技术方案4.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方案 4.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方案 附件1 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1.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2.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3.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4.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5.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1.小反刍兽疫活疫苗;2.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附件2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对全市所有应免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其他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要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畜牧局备案同意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家禽实施程序化免疫;散养家禽,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新补栏家禽要及时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三、疫苗种类先打后补养殖场户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免疫苗。省级统一招标采购疫苗为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四、免疫方法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照国家免疫推荐方案和实际需求,结合相关产品说明书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血凝抑制试验(HI)。 (二)采样数量每个采样场点随机采集样品不少于30份。散养户以一个自然村作为一个监测采样的场点。 (三)免疫效果判定 1.个体免疫合格。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4log2判定为合格。 2.群体免疫合格。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口蹄疫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对全市所有应免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应免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规模以上养殖场应免牛、羊、骆驼、鹿同时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各区市根据评估结果自行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并逐级报省畜牧兽医局。 二、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家畜,实行程序化免疫;散养家畜,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新补栏家畜要及时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三、疫苗种类先打后补养殖场户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免疫苗。省级统一招标采购疫苗为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Mya98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四、免疫方法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或者实际需求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二)采样数量每个采样场点随机采集样品不少于30份。散养户以一个自然村作为一个监测采样的场点。 (三)免疫效果判定1.个体免疫合格 (1)液相阻断ELISA:牛羊抗体效价≥27判定为合格,猪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2)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合格; 2.群体免疫合格。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对全市所有应免羊只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方式各区市对未免、超过免疫保护期或新补栏羊只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羊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三、疫苗种类先打后补养殖场户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免疫苗。省级统一招标采购的疫苗为小反刍兽疫活疫苗(或者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四、免疫方法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或者实际需求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免疫21天后,不超过3个月,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竞争ELISA、阻断ELISA方法。 (二)采样数量每个采样场点随机采集样品不少于30份。散养户以一个自然村作为一个监测采样的场点。 (三)免疫效果判定 1.个体免疫合格。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免疫合格。 2.群体免疫合格。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烟农[2021]20号--关于印发《2021年烟台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2021年烟台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对于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各区市要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执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80%以上。 二、免疫主体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组织实施( 一)疫苗种类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目录见附件1。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可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www.ivdc.gov.cn)。 2021年,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品种为: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Mya98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小反刍兽疫活疫苗(或者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二)免疫实施各区市要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方案要求(附件2-附件4),结合辖区实际进行强制免疫。 (三)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在全市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鼓励规模以下养殖户参加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免疫苗停止供应规模养殖场。各区市要提前谋划、强化措施,指导辖区规模养殖场自行购买强免疫苗开展程序化免疫和效果评估,保障免疫质量。 (四)政府采购疫苗调拨各区市要严格按照《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疫苗调拨、验收、入库、储存、出库和运输。切实强化强制免疫疫苗管理,进一步完善冷链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疫苗计划、供应、监督管理制度,固定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疫苗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保障疫苗供应和质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政府采购疫苗。 (五)技术培训各区市要及时做好免疫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免疫操作方法、疫苗的使用及注意事项、免疫效果监测、疫苗的运输、储存、免疫档案的建立以及消毒、个人防护等内容,要采用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六)规范免疫操作免疫时应结合疫苗说明书、国家推荐免疫方案,根据实际需求正确使用、规范操作。要及时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同时,要及时制定免疫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 (七)建立免疫档案各区市要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实施档案动态管理,养殖场户要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标识及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且一一对应。 (八)免疫信息统计报告按照省畜牧兽医局要求,我市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区市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和上报工作,并将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鉴于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形势严峻,市局已根据省畜牧兽医局要求于1月中旬明确要求提前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集中免疫工作,现对集中强制免疫进展情况进行统计,首次报告(报表格式由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制定下发)于2月3日报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此后每周三报告,结束报告时间另行通知。 (九)免疫副反应处理各区市在使用政府采购疫苗进行免疫时,发现免疫副反应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抢救治疗。注射疫苗反应严重或因疫苗反应造成死亡的,要及时上报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同时将有关照片、免疫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并及时协调处理。 四、经费支持 (一)疫苗经费2021年,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经费仍由中央、省、市、县(市、区)四级财政共同分担。 (二)疫苗经费使用管理政府采购疫苗经费按照疫苗实际使用量据实结算,实行年度清算制。各区市农业农村局要积极协调本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山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落实到位。 五、职责分工 各区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推行先打后补,负责政府采购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发现违法情况要及时移交;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和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六、监督管理 (一)免疫责任各区市要进一步强化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场到户到人。严格落实先打后补养殖场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非免疫企业备案制度,及时签订防疫承诺责任书,强化责任落实。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监督管理各区市要不断强化动物卫生检疫监管,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政策,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三)免疫效果监测各区市要积极开展免疫效果评价,采用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组织对免疫畜禽进行抽检,对免疫抗体合格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尽快组织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要及时组织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 (四)督导核查各区市要对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进行定期抽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及时督促整改,切实消除隐患。市农业农村局将结合农业农村部和省畜牧兽医局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情况和重大动物疫病全年防控情况检查。 七、其他各区市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及时制定辖区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 附件: 1.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2.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方案 3.口蹄疫免疫技术方案4.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方案 4.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方案
附件1 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1.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2.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3.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4.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5.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1.小反刍兽疫活疫苗;2.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附件2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对全市所有应免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其他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要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畜牧局备案同意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家禽实施程序化免疫;散养家禽,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新补栏家禽要及时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三、疫苗种类先打后补养殖场户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免疫苗。省级统一招标采购疫苗为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四、免疫方法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照国家免疫推荐方案和实际需求,结合相关产品说明书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血凝抑制试验(HI)。 (二)采样数量每个采样场点随机采集样品不少于30份。散养户以一个自然村作为一个监测采样的场点。 (三)免疫效果判定 1.个体免疫合格。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4log2判定为合格。 2.群体免疫合格。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口蹄疫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对全市所有应免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应免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规模以上养殖场应免牛、羊、骆驼、鹿同时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各区市根据评估结果自行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并逐级报省畜牧兽医局。 二、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家畜,实行程序化免疫;散养家畜,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新补栏家畜要及时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三、疫苗种类先打后补养殖场户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免疫苗。省级统一招标采购疫苗为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Mya98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四、免疫方法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或者实际需求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二)采样数量每个采样场点随机采集样品不少于30份。散养户以一个自然村作为一个监测采样的场点。 (三)免疫效果判定1.个体免疫合格 (1)液相阻断ELISA:牛羊抗体效价≥27判定为合格,猪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2)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合格; 2.群体免疫合格。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对全市所有应免羊只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方式各区市对未免、超过免疫保护期或新补栏羊只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羊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三、疫苗种类先打后补养殖场户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免疫苗。省级统一招标采购的疫苗为小反刍兽疫活疫苗(或者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四、免疫方法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或者实际需求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免疫21天后,不超过3个月,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竞争ELISA、阻断ELISA方法。 (二)采样数量每个采样场点随机采集样品不少于30份。散养户以一个自然村作为一个监测采样的场点。 (三)免疫效果判定 1.个体免疫合格。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免疫合格。 2.群体免疫合格。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