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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农牧〔20102020〕21号 关于印发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政策举措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我们制定了《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日 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落实好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加快促进生猪生产恢复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政策举措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目标 压紧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充分调动养殖场补栏增养积极性,保障猪肉供应和价格稳定,通过财政资金激励和引导,对规模猪场扩能增量实施综合奖励、新增种猪实施奖补,以及给予规模猪场贷款贴息,更快更大激活生产潜能,推动生猪稳产复产和扩能增量,确保如期完成全年恢复生产目标任务。 二、实施办法 (一)设区市恢复生猪生产奖励 对2020年各设区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得分前三名分别给予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的奖励。若当年未完成生猪存栏、出栏任务,则不予奖励。 得分计算公式=A+B+加分项 A:饲养量对全省贡献率得分,计分规则:饲养量占全省饲养量的比重,每贡献0.1个百分点,得0.4分。 B:饲养量目标完成度得分,计分规则:饲养量超过目标任务的部分占目标任务的比重,每超额完成1个百分点,得0.5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得分。 加分项:通过直供基地和协议基地等方式开展保供合作的,设区市每供应1万头商品肥猪(存栏、出栏之和),调出市加0.5分(直供基地、协议基地应符合苏政办发〔2020〕7号文件有关要求)。 A、B两项饲养量为2020年年末生猪存栏、全年生猪出栏之和。苏南5市饲养量包括本地饲养量和在域外的直供基地、协议基地饲养量,苏中3市、苏北5市饲养量要扣除苏南5市在本地的直供基地、协议基地饲养量。统计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省农业农村厅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规模猪场扩能增量综合奖励 1、奖励对象:省财政对全省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平台登记备案、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累计新增出栏商品肥猪1万头以上(含1万头)的单体规模猪场给予奖励。鉴于生猪育肥周期4个月左右,累计新增出栏测算方法为累计出栏商品肥猪减去2020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出栏商品肥猪(以出具的产地检疫B证为准,减去部分视同政策激励前的原有产能)。对采取租赁模式经营的,奖励对象为实际经营主体。 2、奖励标准:起补标准为累计出栏商品肥猪1万头,按每头100元据实奖励。 3、奖励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4、奖励条件:列入统计范围的商品肥猪需具备动物产地检疫B证,且用途为屠宰,并进入省内定点屠宰场。 (三)规模猪场新增种猪奖补 1、奖补对象:对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平台登记备案的设计年出栏500头以上(或存栏200头以上)规模猪场和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9月30日从省内外种猪场引进种猪给予奖励。 2、奖补标准:每头种猪奖补700元,其中苏北、苏中、苏南地区由省级财政分别奖补700元/头、500元/头、400元/头。苏南五市在苏中、苏北建设的生猪直供基地以及通过生态补偿等方式签订保供协议的基地,符合奖补条件的由养殖场所在地实行奖补。 3、奖补期限:2020年2月23日至9月30日。 4、引进的种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种猪(包括纯种猪、二元母猪和种公猪)须从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种猪在许可范围内)的种猪场购进;二是有种猪系谱资料;三是有动物产地检疫证,且用途为种用;四是省级授权的具备非洲猪瘟检测资质实验室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合格报告(检测比例100%);五是种猪应直接用于生产种猪、苗猪或育肥商品猪。 (四)种猪场及规模猪场贷款贴息 1、贴息对象:在省内注册并在省内相关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设计年出栏 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 2、贴息金额:设计年出栏500-4999头的生猪养殖场户,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猪场,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苏农计〔2019〕27号文件规定的贷款,省财政再给予1%的贴息。 3、贴息时间:设计年出栏500-4999头的生猪养殖场户,贴息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猪场,按照苏农计〔2019〕27号文件执行,贴息时间为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应按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应按贴息截至时间计算。 4、贴息范围:包括相关养殖场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和购买饲料、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猪生产流动资金。 三、实施程序 (一)养殖场申请 符合奖励条件的规模猪场商品肥猪累计新增出栏达到1万头后,即可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间截止至2021年4月末。 养殖场引进种猪后,即可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间截止到2020年10月末。 养殖场须提供有关申请数据和材料,并对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1、扩能增量综合奖励申请材料:①规模猪场扩能增量综合奖励申请表(见附表1);②规模猪场出栏商品肥猪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见附表2);③承诺书(见附表5);④动物产地检疫证复印件。 2、新增种猪奖补申请材料:①规模猪场新增种猪奖补申请表(见附表3);②规模猪场引进种猪清单(见附表4);③承诺书(见附表5);④种猪来源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猪场也需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⑤种猪系谱资料;⑥种猪产地检疫证;⑦种猪非洲猪瘟检测合格报告;⑧种猪销售合同;⑨种猪销售发票。 (二)县(市、区)审核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养殖场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至少保存5年)后,组织人员进行全面审核。通过综合运用现场核查、江苏智慧动监信息系统产地检疫情况核实、养殖场直联直报平台生猪规模监测表比对、查阅相关材料等方式,对养殖场的主体资格、商品肥猪出栏数量或种猪引进数量进行查验。审核人员与养殖场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享受奖补。审核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猪场名单、补贴数量等信息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奖补对象、补贴数量、收款账号等信息整理成册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以上信息,按程序在7个工作日内兑付奖补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两月将补贴数量、资金拨付情况报设区市农财两部门备案,并根据实际补贴情况填报规模猪场扩能增量综合奖励、规模猪场新增种猪奖补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格式见附件6-8),于2021年5月底前联合行文报设区市农财两部门。 (三)设区市抽查 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两月对所辖县(市、区)补贴情况开展抽查,其中:农业农村部门对奖补对象资格、补贴数量认定等项目实施要件进行重点核查;财政部门对资金安排、支付程序合规性、兑付及时性等资金使用监管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对每批次补贴的养殖场数量小于10个的,市级抽查全覆盖;10-30个的,抽查数量不少于10个;超过30个的,抽查数量不少于15个,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县(市、区)整改并修正数据。2021年6月20日前,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辖范围内县(市、区)上报的规模猪场扩能增量综合奖励、规模猪场新增种猪奖补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统一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工作参照苏农计〔2019〕27号文件执行。 四、资金安排渠道及拨付方式 (一)资金安排渠道 1、设区市恢复生猪生产奖励由省级根据2020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从2021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2、规模猪场扩能增量综合奖励、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各地从2020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3、规模猪场新增种猪奖补所需资金,由各地从2019年下达各地的“2020非洲猪瘟防控及稳定生猪生产预拨资金”(苏财农〔2019〕94号)中安排,不足部分从2020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补齐。 (二)拨付方式 省级财政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清算的拨付形式。省级根据各地生猪增产保供任务提前预拨资金。2021年7月底前,省农业农村厅在设区市报送的相关资金汇总表基础上,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纠偏后,将各地补贴情况函报省财政厅与市县办理补贴资金清算。对养殖主体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奖补清册后的7个工作日内拨付。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成立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办,进一步落实部门工作职责,细化具体操作办法,规范实施程序,并主动与审计、纪检等部门对接,对政策实施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确保扶持政策落到实处,确保补贴资金使用安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畜牧、兽医、检疫、审计、纪检等人员,加强对养殖场补贴资格、补贴数量的审核把关,发现问题的要立即纠正,县级财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拨付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县级补贴数量抽查、补贴工作监督管理。省农业农村厅每月调度了解政策落实进度,并分别于年中和资金清算前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督导检查,具体督导检查方案另行印发,省财政厅加强对资金拨付进度的督促和监管。 (二)加强查处力度。各地要严厉打击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养殖场虚报补贴数量骗取财政资金的,当地农财两部门要及时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取消相关养殖场补贴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和反馈群众举报投诉案件。 (三)加强绩效评价。各地要加强政策实施全过程绩效运行监控,发挥好政策引导激励作用,调动养殖场稳产扩产积极性,确保绩效目标全面实现。省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未完成绩效目标的,将视情况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 联系方式:省农业农村厅,方昳025-86263901,施瑾025-86263713,jssxmc@163.com,南京市龙江小区月光广场8号江苏农林大厦,邮编210036。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王晨025-83633387,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邮编210013。
附件: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2020年7月2日
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