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RSS源·手机版·广告服务·服务介绍·投稿中心·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行业资讯

  • 行业资讯
  • 交易供应
  • 交易求购
  • 交易招商
  • 商情中心
  • 人才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供应信息>正文

怎么做一场高质量羊驼租赁?

供应信息
发布日期:2024-12-20
产品类别:综合
信息编码:992fba24-36f0-4dc8-9b4d-fcbfa8ed608d
1.羊驼是群居动物,性格相对温顺,我们会选择外貌良好、性格温顺的羊驼,比如毛发整齐、色泽光亮,没有攻击性行为记录的羊驼用于出租活动。
2.现场管理:我们的饲养员会负责羊驼的现场管理。包括引导羊驼与客人互动,**客人的**,避免羊驼受到惊吓或攻击客人。我们的饲养员会及时清理羊驼的粪便,保持场地的卫生。
3.互动环节管理:如果有客人给羊驼喂食等互动环节,要提前准备好干净、**的饲料,并指导客人正确的喂食方法。比如,要告诉客人将饲料放在手心,平伸手臂让羊驼来吃,避免手指被羊驼误咬。同时,要控制互动的人数和时间,避免羊驼过度疲劳。
4.签订租赁合同:我们会制定详细的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租赁双方的信息、羊驼的数量和基本信息(如年龄、性别等)、租赁期限(具体的起止时间)、租赁价格和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客户要提供合适的场地和**保障,出租方要**羊驼的健康和正常行为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咨询电话:18265379263
小红书:9438563247


以上信息由  济宁新豪庆典服务有限公司发布,本网站仅提供存储空间

联系方式
孟新立
18265379263
免责声明
  1.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畜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畜牧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畜网”。违反上述条款,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 3,本网所展示的信息由买卖双方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本网站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 4,友情提醒:网上交易有风险,请买卖双方谨慎交易,本地最好是见面交易,异地交易请多学、多看、多问、多了解,网上骗术多种多样,谨防上当受骗!
  5. 5,友情提醒:本信息可能存在投资风险,任何关于合作后的收益、回报内容均需谨慎对待,风险责任须自行承担。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6. 6,本网刊载之所有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7. 7,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地址不清稿酬未付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编辑部电话:0451-88003358 电子信箱:info#chinafarming.com(请把#换成@)
农技百科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乡村兽医登记许可事项已取消,改为备案。为切实做好乡村兽医诊疗服务活动管理,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办理乡村兽医备案:
  (一)具备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具备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书的;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二、备案材料要求
  办理乡村兽医备案时,拟备案人员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乡村兽医备案表;
  (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乡村兽医登记证书或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三)拟备案人员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三、备案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乡村兽医备案,收到拟备案人员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即可予以备案,在《乡村兽医备案表》办理意见一栏签署已备案并加盖公章;对提交材料不全或真实性存疑的,应当退回《乡村兽医备案表》,向拟备案人员说明情况,要求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已备案乡村兽医的《乡村兽医备案表》正表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保存,副表由其本人保存。
  四、备案管理要求
  (一)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决定》和乡村兽医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宣传,并在办公场所显着位置公示备案条件、要求和程序。
  (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乡村兽医备案信息管理,登录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将备案信息录入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
  (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县域从业的乡村兽医的监督管理,监督乡村兽医在备案县的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对于在其他县备案后到本县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备案,并在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内更变其备案信息。
  (四)2020年12月31日前,《决定》颁布前取得的乡村兽医登记证书仍然有效,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前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五)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开乡村兽医备案情况,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六)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乡村兽医的培训,重点加强专业技术、生物安全、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法治意识。
  (七)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乡村兽医诊疗服务活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畅通乡村兽医管理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并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