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RSS源·手机版·广告服务·服务介绍·投稿中心·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行业资讯

  • 行业资讯
  • 交易供应
  • 交易求购
  • 交易招商
  • 商情中心
  • 人才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供应信息>正文

附近哪里有卖萨能奶山羊的

供应信息
发布日期:2023-09-17
产品类别:羊
信息编码:20230917183412514836
常年出售萨能奶山羊,红鹿奶山羊,吐根宝奶山羊,瑞士黑奶羊等各品种奶羊,可视频一对一挑选。**物流发货。 奶山羊适应性强,对饲养条件要求不高,易饲养,好管理。野草、树叶、藤蔓、菜叶、麦麸、杂粮等均可作饲料,下面是我精心为你整理的奶山羊饲养方法,一起来看看。 奶山羊饲养方法 一、选好母羊 **母山羊的标准是:个大、膘瘦、颈长、肚圆、腰长、背宽、乳房大且基部圆润,向前倾斜,并且充满两大腿之间。 二、草料搭配 每年春天,从青草长**饲喂开始,每天饲喂青草3次,即早、午、晚各1次。饲喂青草后,再饲喂精饲料。精饲料的搭配比例是:玉米50%,糠麸15%,棉籽饼15%,豆饼或花生饼20%,每天每只山羊饲喂0.25千克,每天饲喂3次。为了有利于怀孕母羊、胎儿的发和提**奶量,还要在饲料中添加适量的萝卜、葫萝卜等多汁饲料。 三、足量饮水 **饮水充足。每天山羊饲喂完草料后20~30分钟后进行饮水,水质要清洁充足。冬季饮温水,至少怀孕母羊和分娩民间文艺母羊要饮温水。 四、注意卫生 羊圈要每天早、晚各清扫1次,傍晚用干沙土垫圈,保持羊圈清洁卫生,同时还要保持羊体和羊奶的清洁卫生。保持羊奶清洁卫生,是防止羔羊腹泻的重要**。 五、定时挤奶 每天早晚各挤奶1次,每次挤奶要做到准时准点,同时要做到只采用1种方法挤奶,以便于奶山羊形成习惯,这样有利于挤奶作业,缩短挤奶时









以上信息由  郓城县祥发养殖场发布,本网站仅提供存储空间

联系方式
魏经理
15863740857
免责声明
  1.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畜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畜牧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畜网”。违反上述条款,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 3,本网所展示的信息由买卖双方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本网站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 4,友情提醒:网上交易有风险,请买卖双方谨慎交易,本地最好是见面交易,异地交易请多学、多看、多问、多了解,网上骗术多种多样,谨防上当受骗!
  5. 5,友情提醒:本信息可能存在投资风险,任何关于合作后的收益、回报内容均需谨慎对待,风险责任须自行承担。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6. 6,本网刊载之所有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7. 7,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地址不清稿酬未付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编辑部电话:0451-88003358 电子信箱:info#chinafarming.com(请把#换成@)
农技百科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要求,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全面强化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监管措施,有效防范非洲猪瘟疫情跨区域传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要求
  公告对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有关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1个月的过渡期限。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车辆备案工作,充分认识实施这一应急管理措施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紧紧抓住1个月过渡期,通过张贴公告、发放明白纸和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公告内容,使交易、养殖、运输、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详细知晓,自觉配合做好备案,确保从2018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和监管。
  二、规范开展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办理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告要求,查验承运人提交的有关材料,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在指定场所对生猪运输车辆实施严格的现场检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生猪运输车辆,出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随车同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长29.7cm、宽21cm,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暂定为半年。
  三、及时报送运输车辆备案信息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告第四条要求记录的内容,收集本省(区、市)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填写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采集表(附后),于2018年11月30日前发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电子邮箱:cadc2016@126.com)。对2018年11月30日后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要定期做好信息汇总和报送。各省信息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汇总后,上传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平台公众查询服务系统。
  四、严格查验跨区域运输车辆条件
  跨省(区、市)运输生猪,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内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申请备案时,应检查其是否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未配备的不予备案。同时应明确告知承运人,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的相关信息记录须保存半年以上。
  五、督促建立生猪运输台账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承运人建立台账制度,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内容。台账管理的具体办法可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六、切实加强产地检疫环节把关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对拟运输外调的生猪,应当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及清洗消毒情况,核实后逐项填写动物检疫证明所列内容。发现承运生猪的车辆未经备案或有伪造、变造、租用、借用备案表等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通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七、着重强化运输环节监管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运输环节监管,发现有违反公告规定情形的,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2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33号)有关规定处理。要着力完善生猪调运联查联动工作机制,参与、支持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