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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县祥发养殖场
川农函〔2023〕—2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知》(农办牧〔2022〕34号)要求,现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各地要及时对有关不合格兽药产品进行依法查处。 一、对被抽样单位的查处 对在我省生产环节兽药质量跟踪抽检不合格的2批次产品(附件1),企业所在地市级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兽药管理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生产被抽检产品,立即召回相关售出产品,依法立案查处并监督销毁相关不合格产品;相关兽药生产企业要经所在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依法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或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按照四川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规定,对四川成邦药业有限公司予以警示备案,启动对四川正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认定程序。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警示备案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各地和省兽药监察所要增加监督抽检频次。 二、对标称兽药生产企业的处理 从经营企业环节抽取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涉及我省的标称生产企业(见附件2)所在地要加强对标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强化产品质量管控,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要按要求做好产品入库、出库信息上传等工作。省兽药监察所要对上述企业开展跟踪抽检,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厅饲料兽药处。 三、加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管 各地要加强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兽药GMP、兽药GSP后续监管措施。要督促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强化产品质量管控,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扎实进行整改,并督促企业按要求做好兽药产品追溯工作。要督促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我省实施细则,特别是要建立并认真执行供应商评估制度、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保留有效进货凭证,及时上传产品出入库数据,确保兽药产品来源的真实性和可追溯。各地要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的,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各地要强化兽药安全使用监管,认真执行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渔药)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0〕455号)要求,督促指导广大养殖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制度有关要求科学合理用药,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要在2023年2月28日前完成相关清查、整改和行政处罚工作,及时将有关查处情况报送厅综合执法监督局。 联系人:喻赟传真:028-85564976 电子邮箱:413880116@qq.com 附件:1.2022年第三季度农业农村部通报的跟踪抽检不合格兽药产品汇总表(标称生产企业涉及我省的) 2.2022年第三季度农业农村部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兽药产品汇总表(标称生产企业涉及我省的) 附件1 2022年第三季度农业农村部通报的跟踪抽检不合格兽药产品汇总表 (标称生产企业涉及我省的) 附件2 2022年第三季度农业农村部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兽药产品汇总表 (标称生产企业涉及我省的)
2.2022年第三季度农业农村部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兽药产品汇总表(标称生产企业涉及我省的)
附件1
(标称生产企业涉及我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