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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指定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入晋道口的通告 为加强对入晋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疫病防控和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指定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入晋道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山西省的,应当按照国家及山西省有关规定,随车携带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等证明,从我省指定道口运入,并接受所设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防疫监督检查(包括查证、验物、消毒及信息登记追溯等)。检查合格加盖印章后,方可入晋。 二、阳高县东小村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等13个站点为我省指定动物及动物产品入晋道口,检查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配备检查人员。 指定道口如有调整,由省农业农村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凡未从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劝阻;不听劝阻强行运入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四、凡未从指定道口运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违反规定接收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附件:山西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入晋指定道口名单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指定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入晋道口的通告
为加强对入晋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疫病防控和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指定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入晋道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山西省的,应当按照国家及山西省有关规定,随车携带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等证明,从我省指定道口运入,并接受所设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防疫监督检查(包括查证、验物、消毒及信息登记追溯等)。检查合格加盖印章后,方可入晋。
二、阳高县东小村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等13个站点为我省指定动物及动物产品入晋道口,检查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配备检查人员。
指定道口如有调整,由省农业农村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凡未从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劝阻;不听劝阻强行运入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四、凡未从指定道口运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违反规定接收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附件:山西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入晋指定道口名单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