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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省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全面提升我省基层兽医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起草了《辽宁省第三方兽医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将反馈意见于2021年12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动物防疫处。 联系人:高志峰 联系电话:024-23447641 邮 箱:stdwfyc@163.com 附件:辽宁省第三方兽医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1月12日 附件: 辽宁省第三方兽医实验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动物疫病检测活动,健全完善我省政府、企业、第三方兽医实验室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建立配套衔接、覆盖全面、高效运行的监测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是指位于辽宁省境内,除各级农业农村系统或政府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以公正、权威的非当事人身份,根据有关法律、标准或合同,针对养殖场户和屠宰企业在检测监测、检疫、疫病净化、免疫及效果评价等方面的实际需求,提供经营性检测服务的兽医实验室。 第三条 我省对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实行授权管理制度。第三方兽医实验室通过省农业农村部门授权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在检疫、疫病净化、免疫抗体评估等采用该实验室的检测结果。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进行授权,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辖区内申请授权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初审和复核,并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进行审核,负责对辖区内第三方兽医实验室的日常监督管理。 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第三方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和已检样品抽检复核,每年至少1次;市、县疫控机构负责对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测结果核查确认。 第五条 经授权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应按照规定在批准的检测项目范围内开展检测活动,并将检测结果按要求向所在地的疫控机构报告;未经授权,任何第三方兽医实验室不得开展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病例的病原检测和诊断活动,不得保存含有或疑似含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病料样品;不得出具关于重大动物疫病相关检测项目对社会有证明作用的检测报告。 第六条 申请授权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CNAS)组织的实验室ISO17025认可或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实验室计量认证(CMA),且在有效期内。 (二)符合国家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相关动物疫病实验室建设标准,实验室设施、设备要与开展的检测项目相适应,并达到相应的生物安全级别。 (三)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熟悉实验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管理人员;(四)建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正常运行并持续改进。 至少包括以下制度:实验室人员管理制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样品采集及管理制度、实验室消毒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制度、试剂消耗品管理制度、菌(毒)种管理制度、实验室检测档案管理制度、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授权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在运行管理上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应当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业农村部等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规范、方案等开展检测;应当首选使用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取得批号的试剂,或经国家权威部门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及试剂盒,并经过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样品采集应严格遵守相关要求,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避免样品间交叉污染,并真实准确填写采样信息登记表,确保检测结果可追溯;检毕样品至少要保存三个月以上,过期样品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严格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开展检测、消毒、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实验活动,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要定期将检测结果报所在地县级疫控机构,由县级疫控机构统一上报至省疫控中心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平台“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方兽医实验室检测中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要及时将检测结果报告样品来源地的县级疫控机构,由样品来源地的县级疫控机构进行核实确认,并按规定上报疫情。 (五)要严格检测数据和检测结果的管理,未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参与检测工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测结果或发表相关文章,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监测数据和结果。 第八条 申请授权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授权申请报告1份(应说明拟申请授权的检测项目);(二)认证、认可证书复印件; (三)工商执照 (四)现行的实验室管理手册(应包含质量管理体系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五)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六)实验室仪器设备清单和实验室人员情况表;(七)近一年的检测工作总结; (八)其它有关资料。 第九条 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收到第三方兽医实验室申请授权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后,要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复核,复核合格后报省农业农村厅进行审核;必要时,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条 符合授权要求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名单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第三方兽医实验室不得出现弄虚作假、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检测试剂、未按标准进行检测、拒不参与或参与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的盲样比对不合格的、在疫控机构进行的抽查中发现检测结果重大偏离的、擅自对外发布监测信息等行为。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发现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存在上述行为及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执行的,省农业农村厅可对其暂停授权或取消授权,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起2021年 月 日施行。 原省畜牧兽医局印发的《辽宁省犬、猫检疫监管规定(试行)的通知》(辽牧发〔2017〕230号)中关于专门开展犬、猫疫病检测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检测机构相关规定作废。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附件:辽宁省第三方兽医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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