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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牧畜发〔2022〕9号 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顺利实施,规范各项工作行为,确保实现预期目标任务,参照《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及配套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区域内开展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水禽、驴、兔、蜜蜂等遗传改良计划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明确了改良计划实施的组织与分工,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省级核心种公猪站的遴选与核验,以及职责与权利、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经本办法遴选确定,由省畜牧兽医局批准公布的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是指开展新品种(配套系)自主培育、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品种持续选育提高、种公牛自主培育、种羊自主选育和种蜂自主选育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是指开展畜禽扩繁推广工作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省级核心种公猪站是指承担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间遗传交流任务的种公猪站。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五条 省畜牧兽医局成立畜禽遗传改良计划领导小组,局分管领导任组长,省畜牧兽医局畜牧与畜禽废弃物利用处(畜禽种业管理处)、省畜牧总站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动物卫生处、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省人畜共患病流调监测中心)等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任成员,负责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的管理工作。 下设畜禽遗传改良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和畜禽遗传改良计划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 第六条 办公室设在省畜牧兽医局畜牧与畜禽废弃物利用处(畜禽种业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畜牧与畜禽废弃物利用处(畜禽种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畜牧与畜禽废弃物利用处(畜禽种业管理处)、省畜牧总站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以上单位及相关人员担任。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改良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制定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技术规范,开展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省级核心种公猪站遴选、核验和监督管理,规范生产性能测定和遗传评估工作,适时发布相关畜种的遗传评估结果,加速育种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及时宣传畜禽遗传改良成效等。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若干名。专家委员会下设生猪、奶牛、肉牛、羊、家禽、驴、兔、蜜蜂八个专家组。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修订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评估遗传改良进展、开展育种技术指导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及专家组专家应公平、公正地开展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省级核心种公猪站遴选与核验等工作。 当与被评审企业存在利益关联时,应主动申请回避。专家委员会及各专家组专家应积极参与改良计划的各项工作,按时出席由办公室组织的评审、研讨、培训等活动。 第十条 市县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核心种公猪站的资格推荐和日常管理。市县畜牧技术推广和疫病防控机构负责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相关技术支撑与配合工作。 第三章 遴选与核验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核心种公猪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达到与养殖规模相符合的环保要求。 (二)具备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具有较好的育种或扩繁推广工作基础,商业化育种模式基本建立,配备育种和繁育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信息化数据管理系统。 (三)设有育种或繁育部门,有与本场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与畜禽育种科研团队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开展选育工作。 (四)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配套系。 (五)生物安全体系健全,种群符合本品种特征和种用要求,健康状况良好,达到种用动物卫生健康标准。 (六)系谱档案记录准确、清楚、完整,生产性能测定和繁殖记录及时、清晰、完整。 (七)符合规定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控制要求。 (八)其他还应符合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核心种公猪站种群数量规模及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核心种公猪站遴选采用以下程序: (一)根据省畜牧兽医局发布的遴选通知要求,符合本章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县级审核后提交市级畜禽种业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要求的材料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办公室。 (三)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办公室组织相关畜禽遗传改良专家组成员对申报材料进行专业审查。专业审查专家组一般为3-5人,可采取函审或集中审查的形式。 (五)通过专业审查的申报单位,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员进行现场审核,重点核实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并按照附件1-11的具体要求,形成现场审核意见。现场审核专家组一般为3-5人。现场审核得分80分(含)以上通过。 (六)对通过现场审核的单位,办公室会同专家委员会统一组织集中评审,同意票数超过集中评审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含)的通过评审。 (七)对通过集中评审的单位,办公室报省畜牧兽医局批准后,由省畜牧兽医局公布通过遴选的单位名单。 第十三条 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核心种公猪站资格有效期为5年。资格满5年的,由办公室统一组织核验。 第十四条 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核心种公猪站核验采取以下程序: (一)取得资格满5年的,应于有效期满前6个月,主动向所在地县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验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县级审核后提交市级畜禽种业行政管理部门。市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送办公室。 (二)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近5年报送数据和工作总结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综合考评。达到规定要求的,通过综合考评。未通过的,不再进入后续审核程序。 (三)通过综合考评的单位,办公室按照本章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现场审核和集中审核。 通过评审的单位,办公室报省畜牧兽医局予以公布延续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核心种公猪站资格,有效期5年。 未通过综合考评或集中评审的,核验不通过,报省畜牧兽医局,公布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 职责和权利 第十五条 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核心种公猪站是我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承担主体,在全省畜禽种业发展中起创新、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六条 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核心种公猪站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实施的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目标和任务制定本场未来5年育种或繁育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系谱信息记录、品种登记、生产性能测定、基因组测序、种畜禽品种选育和良种扩繁等工作。目标、任务和生产性能指标要具体明确,应分解为年度指标,可考核。 (二)保持单品种(配套系)核心育种群或扩繁群数量不低于遴选标准要求的规模。 (三)开展育种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持续开展选育工作,不断提高和保持种畜禽品种性能和品质水平,每年向社会推广一定数量的优良种畜禽。 (四)按照国家、省实施的畜禽遗传改良计划任务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数据材料至办公室,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测定数据的记录、校对、上报、核查、评估、发布、使用、安全管理等应符合相关技术管理规定。 (六)保持种群健康,自觉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主要垂直传播疾病的监测和净化工作,并接受动物疫病防控部门抽样检测。 (七)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核心种公猪站与企业的名称、性质、法人等信息一一对应。发生变更的,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县市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办公室报备。经营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办公室提出核验申请。 (八) 每年12月30日前向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群体结构与数量、生产性能测定、育种或繁育工作进展、推广利用等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等。 第十七条 各畜禽专家组对测定数据统一进行遗传评估,出具种畜禽遗传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核心种公猪站具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推荐遴选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 (二)优先申请种畜禽性能测定项目、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等国家和省级财政的经费支持。 (三)经授权可使用遗传改良计划相关标识,用于种畜禽生产经营和宣传推广。 (四)优先享受畜禽遗传改良计划推广的相关技术和产品服务。 (五)优先获得遗传评估服务、种畜禽遗传评估报告和数据审查报告,优良种畜禽优先得到推介等。 (六)优先参加省级区域联合育种、良种工程和联合攻关项目等。 (七)有维护本场产品、育种方案、原始材料与数据、科技成果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畜牧兽医局为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核心种公猪站统一制作标牌。标牌应注明企业名称、品种名称、场址、有效期、发牌日期、发牌机关等内容。 第二十条 办公室为每个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核心种公猪站指定一名该畜种专家组成员作为联系专家。联系专家每年应对联系场开展不少于1次的现场技术指导,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办公室,企业应提供必要条件,配合联系专家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核心种公猪站应指定本单位联系人,提供联系方式,负责接收和传达办公室发出的通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不定期对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核心种公猪站遗传改良计划开展情况进行数据核查和工作指导,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报告报送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市县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对辖区内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核心种公猪站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可结合专家对联系场的技术指导工作同时开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督促并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办公室反馈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做好数据信息安全工作。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公开发布遗传改良、评估等相关数据信息,不得泄露企业信息、育种数据等重要资料。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对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核心种公猪站开展年度数据核查和改良工作检查,并依据数据报送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和省市县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检查等情况进行内部通报。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对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核心种公猪站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畜牧兽医局取消其资格: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被吊销或已失效的。 (二)发生转产或停产,不再从事种畜禽育种或繁育工作的。 (三)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 经办公室核验未通过的。 (四)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职责,且不按照规定要求整改的。 (五)有效期满5年核验未通过或未按时提出核验申请的。 (六)发生国家规定一类动物疫病或规定不应发生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