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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县祥发养殖场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管理 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见》,提升屠宰监管能力,保障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现就做好2017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体系建设 (一)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进一步推动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责任体系。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出台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本地区屠宰行业发展、屠宰监管体系建设、屠宰行业管理的工作思路和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屠宰监管体系建设、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屠宰专项整治等工作。 (二)着力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合力。各地要积极争取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加强屠宰监管机构建设,将畜禽屠宰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屠宰监管工作力量有所加强,经费切实保障。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作,细化部门职责,做到无缝衔接,共同维护屠宰市场秩序,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三)提升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履行能力。各地要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病害畜禽及屠宰废物无害化处理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屠宰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二、提升屠宰行业法治化管理能力 (一)加强屠宰行业管理立法。各地要加强调研,积极建言献策,密切配合做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推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修订,尽快明确本地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条件,研究制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研究制定规范“代宰”行为管理办法,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严格“代宰”条件,降低质量安全风险;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生猪以外其他畜禽的屠宰管理办法,全面规范畜禽屠宰管理。 (二)稳步提升屠宰监管执法能力。各地要强化屠宰监管人员管理,提升屠宰行业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能力,依法严肃处理违反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的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违法案件,严惩重处屠宰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屠宰监管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区域间协调配合,共同打击违法屠宰行为。 (三)做好屠宰法律法规标准的宣传普及。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高水平开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引导从业人员自觉守法、规范经营,增强公众质量安全和健康消费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肉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增强屠宰行业风险防控能力 (一)加强日常监管。各地要落实《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扎实开展生猪屠宰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做好生产记录,如实记录进厂(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生猪产品出厂(场)等情况,提升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追溯能力。创新屠宰监管机制,逐步推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实行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检查,实施生猪屠宰飞行检查制度。严格落实屠宰检疫制度,加大对应检未检或违规检疫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切实管好、用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严厉查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 (二)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继续保持对生猪屠宰违法行为高压严打态势,以小型屠宰场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生猪“代宰”行为为重点,以落实待宰静养制度为抓手,严厉打击无证屠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大与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在党的十九大等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期间和肉品消费旺季,积极组织开展声势大、成效足的专项整治行动。 (三)强化监督检测。各地要继续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查,强化牛、羊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深入实施屠宰环节风险监测。督促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建立屠宰企业水分自检制度,逐步建立以屠宰企业自检结果为重要参考的肉品质量安全检验体系。加大检打联动,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要依法查处,追根溯源,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四)建立健全屠宰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各地要推进屠宰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将生猪屠宰环节出现的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五)做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各地要加强应急管理,进一步细化、完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加强对屠宰行业舆情信息的动态监测预警,确保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一旦发生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快速响应,迅速查明问题原因并妥善处置,坚决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 四、引导屠宰行业转型升级 (一)完善屠宰准入管理。各地要健全完善屠宰企业准入管理制度,严把准入条件,规范屠宰企业准入审批。按照减数控量、提质升级的目标要求,综合考虑城乡规划、养殖规模、市场消费需求、交通运输状况和屠宰企业配送能力等因素,抓紧制定本区域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屠宰产能调整,遏制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引导屠宰企业采用兼并重组等手段,加快整合乡镇小型屠宰场点,力争2017年再压减一批乡镇小型屠宰场点。 (二)强化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屠宰统计监测制度,监督指导屠宰企业做好收购价、白条肉出厂价、屠宰量、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量等屠宰统计监测信息填报工作。发挥屠宰连接养殖与肉品消费的作用,建立从养殖到肉品消费全链条监测体系,研究分析养殖、屠宰和肉品消费全链条的价值演变关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科学引导养殖和肉品消费。整合本地区屠宰行业人才资源,探索建立生猪屠宰产业形势会商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屠宰产业运行状况,有效提升屠宰行业管理能力。 (三)促进屠宰产业有序发展。各地要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推进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品牌化发展。推进屠宰企业标准化生产,研究制定生猪屠宰场标准化创建方案,启动生猪屠宰场标准化创建工作。引导规模屠宰企业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推行养殖场和屠宰企业挂钩、屠宰企业与超市对接,推进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抵抗市场波动能力。加强屠宰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出台本地区屠宰行业培训规划,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屠宰行业管理培训、执法培训和技术培训,提高屠宰行业管理、监管执法和企业从业人员素质。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我部兽医局(农业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2月14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管理 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见》,提升屠宰监管能力,保障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现就做好2017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体系建设
(一)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进一步推动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责任体系。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出台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本地区屠宰行业发展、屠宰监管体系建设、屠宰行业管理的工作思路和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屠宰监管体系建设、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屠宰专项整治等工作。
(二)着力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合力。各地要积极争取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加强屠宰监管机构建设,将畜禽屠宰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屠宰监管工作力量有所加强,经费切实保障。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作,细化部门职责,做到无缝衔接,共同维护屠宰市场秩序,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三)提升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履行能力。各地要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病害畜禽及屠宰废物无害化处理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屠宰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二、提升屠宰行业法治化管理能力
(一)加强屠宰行业管理立法。各地要加强调研,积极建言献策,密切配合做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推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修订,尽快明确本地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条件,研究制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研究制定规范“代宰”行为管理办法,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严格“代宰”条件,降低质量安全风险;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生猪以外其他畜禽的屠宰管理办法,全面规范畜禽屠宰管理。
(二)稳步提升屠宰监管执法能力。各地要强化屠宰监管人员管理,提升屠宰行业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能力,依法严肃处理违反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的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违法案件,严惩重处屠宰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屠宰监管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区域间协调配合,共同打击违法屠宰行为。
(三)做好屠宰法律法规标准的宣传普及。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高水平开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引导从业人员自觉守法、规范经营,增强公众质量安全和健康消费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肉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增强屠宰行业风险防控能力
(一)加强日常监管。各地要落实《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扎实开展生猪屠宰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做好生产记录,如实记录进厂(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生猪产品出厂(场)等情况,提升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追溯能力。创新屠宰监管机制,逐步推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实行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检查,实施生猪屠宰飞行检查制度。严格落实屠宰检疫制度,加大对应检未检或违规检疫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切实管好、用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严厉查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
(二)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继续保持对生猪屠宰违法行为高压严打态势,以小型屠宰场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生猪“代宰”行为为重点,以落实待宰静养制度为抓手,严厉打击无证屠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大与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在党的十九大等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期间和肉品消费旺季,积极组织开展声势大、成效足的专项整治行动。
(三)强化监督检测。各地要继续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查,强化牛、羊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深入实施屠宰环节风险监测。督促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建立屠宰企业水分自检制度,逐步建立以屠宰企业自检结果为重要参考的肉品质量安全检验体系。加大检打联动,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要依法查处,追根溯源,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四)建立健全屠宰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各地要推进屠宰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将生猪屠宰环节出现的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五)做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各地要加强应急管理,进一步细化、完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加强对屠宰行业舆情信息的动态监测预警,确保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一旦发生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快速响应,迅速查明问题原因并妥善处置,坚决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
四、引导屠宰行业转型升级
(一)完善屠宰准入管理。各地要健全完善屠宰企业准入管理制度,严把准入条件,规范屠宰企业准入审批。按照减数控量、提质升级的目标要求,综合考虑城乡规划、养殖规模、市场消费需求、交通运输状况和屠宰企业配送能力等因素,抓紧制定本区域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屠宰产能调整,遏制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引导屠宰企业采用兼并重组等手段,加快整合乡镇小型屠宰场点,力争2017年再压减一批乡镇小型屠宰场点。
(二)强化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屠宰统计监测制度,监督指导屠宰企业做好收购价、白条肉出厂价、屠宰量、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量等屠宰统计监测信息填报工作。发挥屠宰连接养殖与肉品消费的作用,建立从养殖到肉品消费全链条监测体系,研究分析养殖、屠宰和肉品消费全链条的价值演变关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科学引导养殖和肉品消费。整合本地区屠宰行业人才资源,探索建立生猪屠宰产业形势会商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屠宰产业运行状况,有效提升屠宰行业管理能力。
(三)促进屠宰产业有序发展。各地要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推进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品牌化发展。推进屠宰企业标准化生产,研究制定生猪屠宰场标准化创建方案,启动生猪屠宰场标准化创建工作。引导规模屠宰企业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推行养殖场和屠宰企业挂钩、屠宰企业与超市对接,推进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抵抗市场波动能力。加强屠宰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出台本地区屠宰行业培训规划,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屠宰行业管理培训、执法培训和技术培训,提高屠宰行业管理、监管执法和企业从业人员素质。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我部兽医局(农业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