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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 : 为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十项措施稳增长确保2022年一季度实现良好开局的通知》(吉政明电〔2021〕52号)要求,落实对一季度供应能力强的养殖企业给予奖励政策,省畜牧局制定了《吉林省对一季度供应能力强的养殖企业给予奖励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对一季度供应能力强的养殖企业给予奖励 实施方案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2年5月 13日 (联系人∶刘向辉 电话∶0431-88906673 15804315729) 附件 吉林省对一季度供应能力强 的养殖企业给予奖励实施方案 为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十项措施稳增长确保2022年一季度实现良好开局的通知》(吉政明电〔2021〕52号)要求,将对一季度供应能力强的养殖企业给予奖励政策落到实处,促进主要畜禽出栏,保障“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确保一季度经济稳定增长,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对象 一季度供应能力强的生猪、肉牛养殖企业(包括养殖场户、合作社、家庭牧场)。 二、奖励条件 (一)生猪养殖企业 一季度出栏生猪(育肥猪)达到1万头(含)以上。 (二)肉牛养殖企业 一季度出栏肉牛(育肥牛)达到300头(含)以上。 三、奖励标准 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根据全省上报审核情况,分档次给予一次性适当奖励。 四、实施程序 (一)企业申请 符合奖励条件的生猪、肉牛养殖企业,于5月15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畜牧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2022年一季度生猪或肉牛出栏有效佐证材料复印件(含企业营业执照、防疫条件合格证、本地畜禽出栏产地检疫证明存根、销售票据等相关材料复印件)。申请材料需要装订成册,1式3份。 (二)市县初审 市(州)负责本级所属城区内企业申请材料的初审,县(市)负责辖区内企业申请材料的初审,重点对照企业提供的佐证材料原件,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确定企业一季度生猪或肉牛出栏准确数量。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县畜牧部门应通过网络等媒介及时将申请企业名称、生猪或肉牛出栏数量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于5月30日前分别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初审结果及企业申请材料(1式2份,含公示材料原件和网络公示截图)报送省畜牧局。 (三)省级审核 省畜牧局负责对市县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备案,确定奖励对象,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无异议后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再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到有关生猪、肉牛养殖企业。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给予一季度生猪供给能力强的养殖企业一次性适当奖励,是推动畜牧业开好头、起好步,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夺取全年农业丰收的重要举措,各级畜牧部门务必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实施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强化配合,提高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二)搞好政策宣传。各地畜牧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对一季度供应能力强的养殖企业奖励政策进行广泛宣传,确保政策宣传到场到户,让广大生猪、肉牛养殖场(户)充分了解政策,该享受的政策享受到位。 (三)严格审核程序。各地畜牧部门要严格履行企业申请、市县初审、省级审核程序,规范实施奖励政策。市县要指导企业及时提供申请及佐证材料原件,严格企业申请材料审核把关,增强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要规范履行信息公示程序。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审核和报送企业申请材料,逾期报送,不予受理。 (四)严肃工作纪律。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奖励资金的养殖企业,一经查实,由当地相关部门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为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十项措施稳增长确保2022年一季度实现良好开局的通知》(吉政明电〔2021〕52号)要求,落实对一季度供应能力强的养殖企业给予奖励政策,省畜牧局制定了《吉林省对一季度供应能力强的养殖企业给予奖励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对一季度供应能力强的养殖企业给予奖励 实施方案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2年5月 13日
(联系人∶刘向辉 电话∶0431-88906673 15804315729)
附件
吉林省对一季度供应能力强
的养殖企业给予奖励实施方案
为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十项措施稳增长确保2022年一季度实现良好开局的通知》(吉政明电〔2021〕52号)要求,将对一季度供应能力强的养殖企业给予奖励政策落到实处,促进主要畜禽出栏,保障“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确保一季度经济稳定增长,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对象
一季度供应能力强的生猪、肉牛养殖企业(包括养殖场户、合作社、家庭牧场)。
二、奖励条件
(一)生猪养殖企业
一季度出栏生猪(育肥猪)达到1万头(含)以上。
(二)肉牛养殖企业
一季度出栏肉牛(育肥牛)达到300头(含)以上。
三、奖励标准
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根据全省上报审核情况,分档次给予一次性适当奖励。
四、实施程序
(一)企业申请
符合奖励条件的生猪、肉牛养殖企业,于5月15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畜牧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2022年一季度生猪或肉牛出栏有效佐证材料复印件(含企业营业执照、防疫条件合格证、本地畜禽出栏产地检疫证明存根、销售票据等相关材料复印件)。申请材料需要装订成册,1式3份。
(二)市县初审
市(州)负责本级所属城区内企业申请材料的初审,县(市)负责辖区内企业申请材料的初审,重点对照企业提供的佐证材料原件,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确定企业一季度生猪或肉牛出栏准确数量。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县畜牧部门应通过网络等媒介及时将申请企业名称、生猪或肉牛出栏数量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于5月30日前分别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初审结果及企业申请材料(1式2份,含公示材料原件和网络公示截图)报送省畜牧局。
(三)省级审核
省畜牧局负责对市县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备案,确定奖励对象,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无异议后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再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到有关生猪、肉牛养殖企业。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给予一季度生猪供给能力强的养殖企业一次性适当奖励,是推动畜牧业开好头、起好步,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夺取全年农业丰收的重要举措,各级畜牧部门务必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实施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强化配合,提高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二)搞好政策宣传。各地畜牧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对一季度供应能力强的养殖企业奖励政策进行广泛宣传,确保政策宣传到场到户,让广大生猪、肉牛养殖场(户)充分了解政策,该享受的政策享受到位。
(三)严格审核程序。各地畜牧部门要严格履行企业申请、市县初审、省级审核程序,规范实施奖励政策。市县要指导企业及时提供申请及佐证材料原件,严格企业申请材料审核把关,增强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要规范履行信息公示程序。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审核和报送企业申请材料,逾期报送,不予受理。
(四)严肃工作纪律。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奖励资金的养殖企业,一经查实,由当地相关部门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